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88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99号尚德苑2幢-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7135578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