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891号
原告:贾社争,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桂深,洛阳市伊川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99号尚德苑2幢-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贾社争诉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贾社争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社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社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党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