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9729号
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759397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科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2088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科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13041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