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7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科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科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9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上诉人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