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河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2676067T。
法定代表人:卢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河北九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应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