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

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0民初8934号 原告: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41506826K),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工业园区文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86568579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渡假区天津市***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350-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馗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大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8130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1305.9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北大资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6日,钟馗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签订《***(阅府)项目一期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0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书,结算后确定未支付工程款共计181305.97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故成讼。 北大资源公司辩称,对未结工程款本金无异议,但未结工程款是由于新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资金周转不畅,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同意支付利息。 钟馗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东丽区阅府项目一期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合同结算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81305.97元; 3.现场照片3张,拟证明涉案项目已经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北大资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合同5.4条约定的质保金是无息支付,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北大资源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钟馗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6日,发包人(甲方)北大资源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钟馗公司签订《***(阅府)项目一期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阅府)项目一期,工程内容为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151082.35元,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第5条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批次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门框安装完成,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总金额的20%;每批次防火门、防火卷帘、安全门全部安装完成,经甲方、奖励、项目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总金额的70%;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楼栋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全部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理、项目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乙方报送结算资料并经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金额的95%;余下合同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合同第9.30条预定,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自本项目整体交付业主(甲方本项目的买受人)后起算。 合同签订后,钟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于2017年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6月交付业主使用。 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217280.09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1035974.12元。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60864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剩余的,余款支付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足合同约定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扣除违约金或其他抵减款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协议书第六条预定,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120441.97元。 庭审中,北大资源公司认可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认可尚欠工程款181305.97元。 本院认为,钟馗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签订的《***(阅府)项目一期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钟馗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北大资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北大资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北大资源公司认可尚欠钟馗公司工程款181305.97元。故钟馗公司主张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81305.97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钟馗公司主张北大资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虽北大资源公司主张由于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免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但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即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2019年6月质保期已届满,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时,全部付款条件均已满足,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及应付款时间均在新冠疫情发生前,北大资源公司逾期付款行为不属于因新冠疫情导致,其抗辩事由无事实依据,钟馗公司主张北大资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1305.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1305.97元; 二、被告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81305.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3元,由被告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帅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