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9民初2843号
原告: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员工。
原告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馗门业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馗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中建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馗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科技公司向钟馗门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245825.97元;2.判令中建科技公司向钟馗门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245825.97元为基数,按年利息3.85%计算);3.判令中建科技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828元。事实与理由:钟馗门业公司与中建科技公司于2019年签订《延庆区××中心东侧一期YQ00-0003-0002等地块二类居住、供电、环卫设施及基础教育用地项目(A-1#住宅楼等21项)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北京市延庆区,采取包实物量单价方式进行分包,单价形式采取综合单价包干,建设单位为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条约定:工程款合计定价为6330358.21元,按施工进度付款。案涉工程整体于2021年6月竣工,2021年9月10日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造价咨询报告》,报告第六项中显示审定金额为6366890.38元,质量保证金为318344.52元。钟馗门业公司自2020年1月14日起陆续向中建科技公司开具发票5334823.31元。扣除质保金后,中建科技公司还应向钟馗门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45825.97元。钟馗门业公司多次向中建科技公司催要欠付工程款,中建科技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综上,钟馗门业公司认为中建科技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钟馗门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建科技公司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中建科技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支付超过70%工程款,超额支付491397.53元;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中建科技公司不欠***门业公司工程款,因此并不产生资金占用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钟馗门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塑钢窗制作安装专业分包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是钟馗门业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暂定工程价为6330358.21元,最终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的结算值为准,由此可以确认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钟馗门业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中已将质保金扣除。证据2.结算通知书及结算资料确认函,证明案涉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钟馗门业公司亦按照中建科技公司要求提交了结算资料。证据3.结算造价咨询报告,证明案涉工程的结算审计价格为6366890.38。证据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证明钟馗门业公司与中建科技公司双方对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证据5.增值税发票54张,证明钟馗门业公司已向中建科技公司开具了53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6.财产保全的保险费发票1张,证明钟馗门业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支出了保险费3828元。证据7.工作任务完成确认单,证明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在日常生产管理施工过程中对整个项目起负责施工和管理作用,甲方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理也签字确认了。中建科技公司对钟馗门业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暂定工程价款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价款。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结算通知书及结算资料均无中建科技公司项目经理签字也无中建科技公司公章,是建设单位单方出具的。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是建设单位单方委托进行的,不认可结算审计价格。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加盖的是中建科技公司技术专用章,双方专用条款17.2.6条明确约定加盖结算专用章才能生效。证据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钟馗门业公司单方出具的发票不能代表中建科技公司需要按照钟馗门业公司开具的金额付款。证据6,真实性认可,钟馗门业公司单方作出的保全行为,与中建科技公司无关。证据7,该证据是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钟馗门业公司和中建科技公司是合同相对方,钟馗门业公司应与中建科技公司签字确认工程量及结算,钟馗门业公司私自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量结算是违约行为,甲方单位处不是中建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而是建设单位的签字,建设单位的***不能代表中建科技公司。
中建科技公司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作联系单和奖罚通知单7份、会议纪要16份,证明钟馗门业公司的施工不合格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钟馗门业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罚款单载明的金额为28.9万元。证据2.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明双方是合同相对方,钟馗门业公司和中建科技公司具有结算义务,钟馗门业公司应该与中建科技公司进行结算而不应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证据3.分包支付申请单,该申请单是钟馗门业公司向中建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明双方的过程结算金额为6159031.9元,中建科技公司对该金额进行了确认且已按照合同约定70%的付款比例向钟馗门业公司支付了4802719.86元,已超额支付491397.53元。证据4.分包报量申请及审核报告3份,均由钟馗门业公司出具,证明中建科技公司予以确认完成的工作量,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累计6159031.9元。钟馗门业公司对中建科技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称:证据1,2020年7月9日的工作联系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有中建科技公司技术项目部的章,能够与钟馗门业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相互印证,其余工作联系单和奖罚通知书均未收到,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奖罚通知单中审核人、审批人员无法确认;会议记录真实性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到结算阶段,双方不能以过程中的瑕疵进行抗辩,最终结算时已将相应罚款扣除,钟馗门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在结算金额上也扣除了相应的罚款。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和韩小虽然是建设单位的员工但均是施工现场负责人,因为工程款最终是建设单位进行支付,所以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结算,也征得了钟馗门业公司和中建科技公司双方同意,钟馗门业公司提交的审核定案表可以看出中建科技公司对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中建科技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多次出现***和韩小两个人,二人组织参与现场施工规范与管理,且***向钟馗门业公司发结算通知时均是以中建科技公司名义。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显示的是在进度中进行的付款,结算以后中建科技公司一直未付款,双方协商后中建科技公司先支付了60万元,是钟馗门业公司出具了进度款付款单让中建科技公司进行付款,并不是最终结算金额,中建科技公司确实按照合同约定的70%付款,但已经竣工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剩余25%工程款,不存在中建科技公司所述超额支付工程款问题情形。证据4,真实性认可,该证据是进度审核报告,报告单日期是2020年8月13日,在这期间工程并未竣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竣工,并非最终工程款数额,是进度金额记录单。
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钟馗门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5、6,中建科技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证据2、3、4、7,钟馗门业公司均出示了前述证据的原件,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对中建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钟馗门业公司对2020年7月9日的工作联系单和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其余工作联系单和质量奖惩通知单均系中建科技公司单方制作,中建科技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钟馗门业公司对工作联系单和质量奖惩通知单进行接收,故本院对前述工作联系单和质量奖惩通知单不予采信。证据2、3、4,钟馗门业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交富力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该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中建科技公司。2019年,甲方中建科技公司与乙方钟馗门业公司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分包工程概况。1.分包工程名称:延庆区××中心东侧一期YQ00-0003-0002等地块二类居住、供电、环卫设施及基础教育用地项目(A-1#住宅楼等21项)工程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分包工程地点:北京市延庆区延庆新城会展中心东侧;3.分包工程范围:延庆区××中心东侧一期YQ00-0003-0002等地块二类居住、供电、环卫设施及基础教育用地项目(A-1#住宅楼等21项)工程塑钢窗制作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全部范围;……5.分包方式:包实物量单价。二、分包合同价款。合同暂定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6330358.21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5602086.91元,增值税为728271.30元。最终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的结算值为准。……三、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年5月30日开工,具体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合同暂定于2019年9月30日完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3天。……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约定:6甲方权利及义务6.1派驻甲方代表6.1.1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1.2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约束力。……17.2.1乙方应在本分包合同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甲方上报其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17.3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甲方若要求乙方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乙方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乙方均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6.1.1甲方派驻代表为**,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12.1本工程保修期为:自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金比例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12.3保修金返还的时间: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14合同价款的支付14.1工程款支付(结合实际交楼批次划分):(1)本工程无预付款;(2)每批次窗框安装完毕,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对应窗部分合同价款的30%;(3)每批次窗扇(含玻璃及各种配件)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对应窗部分合同价款的70%;(4)每批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结算完成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5)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两年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扣除相应时段甲方垫付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17.2.1本合同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乙方将分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28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部递交结算书(一式四份)结算资料应包括结算书明细、本合同附件要求之资料以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甲方项目经理部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书后28日内进行初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程序经甲方结算主管部门审定,加盖甲方结算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17.2.6结算生效的条件为:经甲方结算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甲方结算专用章后生效。经询问,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6月,中建科技公司已支***门业公司工程款数额为4802719.86元。
另查,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由总包单位中建科技公司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总包负责人、各专业分包负责人召开中交富力建设工程每日销项会或每日生产例会,多数会议由中建科技公司员工万龙主持。案涉工程施工期间,钟馗门业公司定期向中建科技公司提交《分包报量申请及审核报告》,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建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8月13日钟馗门业公司向其提交的《分包报量申请及审核报告》,其中2020年8月13日的《分包报量申请及审核报告》载明,钟馗门业公司报送本期完成工作量为1525968.00元,累计完成工作量为6159031.90元,经中建科技公司生产经理、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物资工程师、项目总工、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确认本月完成产值1525968元,累计完成产值6159031.90元,扣款5000元,钟馗门业公司人员签字确认月度工作量。2022年1月20日,钟馗门业公司向中建科技公司发送分包/供应商支付申请单,载明已完成工程量的应结算金额期初累计数和期末累计数均为6159031.90元,实际结算金额6159031.90元,合同约定付款比例80%,按合同累计应付款4927225.52元,至本次付款前累计已支付款4202719.86元,至本次付款前累计待付款724505.66元,本次申请付款金额600000元。钟馗门业公司主张结算之后中建科技公司一直未付款,双方协商中建科技公司先支付60万元,该支付申请单系进度款付款单,并非最终结算金额。
再查,2021年7月8日,建设单位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师***向钟馗门业公司发送《结算通知书》,载明:贵公司与我司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21年6月8日,目前我司验收基本办理完成,可予以办理结算。请贵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注意以下事项:1.结算办理完成前,我司将按合同不再支付工程款;2.请在接到此结算通知书后10日内(建安工程20日内)向我司申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要齐全,不得后补,以A4型纸打印、装订成册;3.结算申报要客观,否则将影响贵公司的评级及以后的工程投标;4.结算资料必须是原件(合同除外);5.报送的结算资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同日,钟馗门业公司签收前述《结算通知书》。后,钟馗门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副总***、韩小签订《结算资料确认函》,载明:02.09.11地块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已经竣工,现送竣工结算资料至核算中心审核,其中结算资料包括:……同时乙方(钟馗门业公司施工单位)确认送审的结算资料已一次性提供完整,结算过程中不得再补充任何结算资料。结算过程中由于资料不全造成的争议,均不予计算结算造价,并对所送审资料负责。
2021年9月10日,建设单位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咨询结果为:延庆区××中心东侧一期YQ00-0003-0002等地块二类居住、供电、环卫设施及基础教育用地项目(A-1#住宅楼等21项)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送审金额为6464242.47元,审定金额为6366890.38元,审减金额为97352.09元。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318344.52元。在《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后附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总承包单位处加盖中建科技公司地块项目技术专用章并由万龙签字,经询问,中建科技公司表示万龙系其公司商务职员,对结算事宜并无权限;分包单位处加***门业公司公章并由主管或经办人签字。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钟馗门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建科技公司银行存款1276000.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276000.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钟馗门业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828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案涉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合同履行时间延续至2021年6月,故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钟馗门业公司与中建科技公司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工程结算情况,在案证据显示,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委托审核单位已作出《结算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审定金额为6366890.38元,中建科技公司在该报告后附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技术专用章并由其员工签字,且该员工在中建科技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分包报量申请及审核报告等证据材料上均有签字审批行为,应视为中建科技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金额的确认,现中建科技公司以双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为由否认上述结算金额,本院不予采信。另,中建科技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数额为6159031.90元,根据在案证据,该金额产生的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双方均认可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6月,本院难以认定该金额为案涉工程价款总金额。故中建科技公司应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的金额进行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两年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现钟馗门业公司和中建科技公司均确认中建科技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802719.86元,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竣工,现案涉工程仍处于质保期内,故扣除质保金318344.52元后,中建科技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245826元。中建科技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支付超过70%工程款属超额支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钟馗门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245825.9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钟馗门业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0日完成结算,该时间应为中建科技公司应付工程款时间。在中建科技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钟馗门业公司有权要求中建科技公司支付应付款的利息。故中建科技公司应给***门业公司以应付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关于钟馗门业公司要求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828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45825.9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45825.9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8元,由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负担49元(已交纳),由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