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

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843号之一 申请人: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馗门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馗门业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中建科技公司银行存款1276000.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钟馗门业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276000.56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馗门业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存款1276000.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遵化市钟馗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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