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福广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309栋2**首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红旗街1委6组光华路南通海西99年建材公司集资楼一层商服东数第五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家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新城尚品36、37号楼00**0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福广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家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连带承担工程款10,000元。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3738.88元,剩余3713.88元退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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