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民初3198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家园小区11号楼2**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红旗街1委6组光华路南通海路西99年建材公司集资楼一层商服东数第五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
第三人:**哈尔中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7号楼00**0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哈尔中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3882.27元,退回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857.27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维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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