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3民初1985号
原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实缴12144元),由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