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03民初1679号
原告: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环市西路以东望江南路以北4/2、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05666110894。
法定代表人:蔡宇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林,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揭阳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谢汉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揭阳市揭东区曲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曲溪金溪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锦辉。
原告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揭阳市揭东区曲溪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原告、被告、第三人正在协商解决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189元,减半收取为50094.5元,由原告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桂娜
审 判 员 黄楚平
人民陪审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诗虹
书记员郭嘉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