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曲溪建筑工程公司

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520066501305XB。
法定代表人:赖源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环市西路以东望江南路以北4/2、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05666110894。
法定代表人:蔡宇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琼,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揭阳市揭东区曲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金溪南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319332537XG。
法定代表人:吴锦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海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赛公司)、原审第三人揭阳市揭东区曲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溪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投资协议书》及其他相关约定中关于土地出让的合同内容无效,在上述合同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上,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一、关于讼争土地平整费的认定问题。根据工业园管委会在一审开庭中关于“涉案土地系原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平整,并非海赛公司委托施工方来进行平整”的自认以及曲溪建筑公司关于“其确实与海赛公司没有直接发生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关系……其与海赛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实际这些地都已经平整完毕,当时纯粹是按原高新区管委会的安排去与海赛公司签订这份《工程施工协议书》和收取土地平整费”的陈述,可以确认海赛公司不存在委托曲溪建筑公司平整涉案土地的事实,海赛公司与曲溪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存在虚假,而工业园管委会对海赛公司所主张的土地平整费8876729元不予认可,且曲溪建筑公司在二审也承认其实际承包的土地平整费用并不用4.5万元/亩,故海赛公司支付给曲溪建筑公司8876729元费用中如有超出涉案土地实际平整费的金额不应由工业园管委会偿还,一审判决在未查清涉案土地平整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工程量、工程的实际费用等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土地平整费为8876729元并判决工业园管委会应偿还海赛公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关于讼争土地勘测费的认定问题。根据涉案《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海赛公司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勘探和施工图纸设计,工业园管委会应于2012年12月31日委托当地土地交易部门完成“招、拍、挂”程序,而按照海赛公司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合同》记载,涉案土地勘测系于2013年9月14日进场施工,故在海赛公司和工业园管委会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完成勘探和“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海赛公司为何还对涉案土地进行勘测,一审判决未予查明。此外,海赛公司虽为证明其支出土地勘测费1988091元,提交了《收款收据》、《工程地质勘察合同》、《钻探工程(预)结算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以及揭阳市勘测队出具的《说明》为证,但从海赛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如此大数额的支付,仅有《收款收据》,没有发票,亦没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揭阳市勘测队出具的《说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显示的委托方是海赛冲浪器材有限公司场地,并非海赛公司,《工程地质勘察合同》亦没有勘测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故仅凭上述证据来认定海赛公司主张的土地勘测费,依据亦不充分。因此,为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方文双
审 判 员 邹秋玲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方敏君
书 记 员 吴嘉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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