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2036-2号
申请人:陕西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龙湖MOCO国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W5LOX。
法定代表人:王忠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码:9161000058695787XD。
法定代表人:魏小文,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申请人陕西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1758205.7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20)陕0323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1758205.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至1758205.7元的保全措施。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陕西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后达成和解,以便利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