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高延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小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强,陕西轩举(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9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28995.49元。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1428995.49元为上限。现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保申请人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28995.49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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