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529号
原告:***XX镇宏军建材营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02MA6YERM478。
经营袁宏军,者:,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村民,现住延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营销部负责人。
被告: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787XD。
法定代表人:魏小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镇宏军建材营销部与被告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镇宏军建材营销部经营者袁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镇宏军建材营销部负担。
审判员 马亮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成燕
书 记 员 任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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