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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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01号
 
***、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6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2907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7元及执行费30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845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共计215364元(包含诉讼费1568元),执行费3093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2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