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467号
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楼**1-223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0320051E。
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于凤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波,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双方在《山水太和月光综合楼空调系统改造工程合同》中第11页24条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纠纷应由日照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山水太和月光综合楼空调系统改造工程合同》中第11页24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原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条款载明“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仲裁协议有效,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故应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书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