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8534号
原告:潍坊天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代理人:王瑞玉、李涛,系潍坊高新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磊,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了原告潍坊天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青岛市城阳区,故该案应该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顶账房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注册登记地为青岛市城阳区。同时该协议约定顶账房屋厚德森林国际,该房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4999元,予以退还。管辖异议费1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