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2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777号1号楼1层1-223网点。
法定代表人: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尧,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荆疃村。
负责人:陈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苗苗,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6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明显缺乏依据。2.申请人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设备以及相关随机资料交付给了被申请人,并已经依约安装完毕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也已经分别按照三份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大部分设备款,申请人也已经向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设备款发票,被申请人也已经将全部设备投入使用。3.双方2010年11月30日、2012年5月8日签订的合同均约定设备质保期为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设备质保期为1年,自初验合格之日起算,时至今日早已超过约定的保修期限。4.申请人愿意本着珍惜双方合作友谊以及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被申请人认为未完成的部分进行继续安装或协助调试。若仍要求申请人将设备予以拆除,将会造成严重的物资浪费,也严重违背法治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但在申请书中,所引用的判决内容均系一审判决书中的内容,二审判决均已有明确表述及认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应当举证证明案涉设备已经分别安装或调试完毕,其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在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判决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已经认可: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自初验合格之日起算”,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已经验收合格、初验合格的情况下,质保期无从起算。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实与理由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不具有关联性,不予审查。
综上,申请人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 磊
审判员 冯 波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俊峰
书记员王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