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5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沃富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777号1号楼1层1223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0320051E。
法定代表人:郑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政府大院内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150286。
法定代表人:春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富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中环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富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535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判决;2.改判上诉人对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改判利息以6,609,56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不属于建设工程的价款范畴,因此对涉案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应属建设工程纠纷,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主体分包工程,上诉人是与发包人具有直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本案涉案工程,上诉人通过自己的施工使被上诉人的房屋在控温方面节约能源等方面,提高业主的住房舒适度,使房屋产生增值,上诉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要求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原审判决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属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安装进度和分户调试合格的时间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自2015年8月16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本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庭审时已经确认,涉案工程自2015年8月15日之后再未进行施工,也就是说本案争议的所有工程款均是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就已经完成。包括已经投入使用的两栋别墅也是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就全部完成施工。对于双方均已经确认的事实,上诉人无需再继续提供证据举证。而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中明确列明了仅适用于“以乙方购置甲方房产为基础进行确定,否则双方另行协商”,但因为被上诉人的工程因为资金问题,一直不能顺利施工,上诉人并未购置房产,双方实际上并未按照该条约定进行付款。且即使按照该条约定,但该条约定的付款仅针对的是工程质保金,而非全部工程款,合同第8条第5项明确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分户调试合格后第一个采暖及供冷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的50%,在第二个采暖及供冷期结束后全部付清。原审认定全部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均应从第二个采暖及供冷期结束后全部付清没有任何依据。涉案工程需要根据房屋主体的建造进度进行是施工,如果工程进展顺利,早该在2015年8月之前就施工完毕,但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主体工程的建造一直跟不上正常进度。而工程未完成施工的部分,是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停工,责任不在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自停工之日后开始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中环置业公司未做答辩。
沃富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沃富新能源公司与中环置业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嶺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2.请求判令中环置业公司支付沃富新能源公司工程款6,609,566元及利息[利息以6,609,56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中环置业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沃富新能源公司对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环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4日,双方签订《卢卡多堡项目样板间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内容: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约定,沃富新能源公司垫资为中环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即墨嶺海卢卡多堡项目三套样板间(户型13A、户型61E、户型137)的地源热泵空调进行系统设计、施工(包工包料),共计工程建筑面积为1,906.78平方米。2.沃富新能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全部完成户型13A、户型61E、户型137施工,3并进行调试,调试结果是系统运行正常,并达到了设计要求。3.根据双方协商,户型13A和户型61E样板间根据沃富新能源公司投标最终报价结算,户型137按照沃富新能源公司最终投标报价除以投标总面积的平均单价来结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54,080元,为一次性包死,该工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付至工程造价款95%,工程造价余款5%,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一次性付清。3月15日,双方又签订《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内容:1.为便于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委派工地代表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其中甲方委派的工地代表为杨孝宁;乙方委派的工地代表为曲彦成。2.工程名称为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即墨市温泉镇,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为卢卡多堡项目共138座独栋别墅,本次合同为132栋别墅,其中A户型33栋、B户型4栋、C户型18栋、D户型17栋、E户型41栋、F户型19栋,本次合同132栋别墅的空调工程(不包括室内末端风盘配电与空调机房设备基础及防水套管制作安装),包括空调末端、机房及室外工程的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3.承包工程总造价人民币22,207,185.00元(大写:贰仟贰佰贰拾万柒仟壹佰捌拾伍圆整),在图纸所示的工程量范围内固定总价包死。4.工程承包施工方式为交钥匙工程。5.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以原告购置被告房产为基础进行确定;否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6.中环置业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每天总工程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月23日,双方就增加66、136、138号楼的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施工、服务等内容协商一致,签订了《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内容:1.中环置业公司同意沃富新能源公司继续成为卢卡多堡项目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施工、服务的责任人,在延续原合同服务条款、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增加66#、136#、138#楼别墅的空调工程(不包括室内末端风盘配电与空调机房设备基础及防水套管制作安装,不含生活热水水箱至末端的设备与管道及相应的配件安装),包括空调末端、机房及室外工程的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2.增加地源热泵系统工程范围:卢卡多堡66#、136#、138#楼别墅的空调工程。3.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合同价款暂定2,033,880元。4.开工日期以中环置业公司书面通知为准,末端系统根据被告装修进度安排组织施工。具体完工时间根据实际工程进度进行调整。5.付款进度同原合同。2015年8月15日,中环置业公司通知沃富新能源公司:贵司负责施工的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地源热泵工程,截止目前贵司已完成样板间施工及其他楼座部分工程,因为项目资金压力原因,我司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现正式通知你方于2015年8月16日起,对你方承包的项目暂停施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9月20日,又通知沃富新能源公司:贵司承包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地源热泵工程,已完成的样板间施工及其他部分楼座,已经投入使用的部分请贵公司继续完成后续维保服务,确保供热系统能够正常使用。其他未完全完工的楼座,请贵司在停工期间注意已经安装部分的维护、检修,确保复工后整个系统能正常使用。2020年9月15日,沃富新能源公司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中环置业公司:2015年贵司通知我司停工后,我公司一直按照贵司的指示对已经完成安装的工程进行维保。但现经我5方知悉,贵司与我方签订施工项目中有部分房屋已经被法院评估拍卖,进而导致合同的施工标的将有所变化,且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应当根据您方的指示对机房和末端系统部分进行施工,我司一直具备继续施工的作业条件,但贵司至今未发复工指示。现我司要求贵司将我司已经完成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明示原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变更。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并与我司协商对工程量进行变更的相关事宜。若我司未在三十日内收到款项,我司将要求解除合同。该工作联系单后附工程量结算清单,其中签证单由杨孝宁和曲彦成签字确认。2020年10月20日,沃富新能源公司制作《解除合同通知函》,称:2013年3月,贵司将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地源热泵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我司施工安装,并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因贵司资金原因,造成停工,至今仍未消除停工因素,且该项目部分房屋已经被法院评估拍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司已于2020年9月致函贵司,要求确认我司已完工工程量并办理结算,以及明确工程量变化相关事宜,但贵司一直未予回复。现郑重致函贵司,解除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嶺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未完工部分我司不再负责施工。沃富新能源公司称其工作人员于当天将该通知函送至中环置业公司处,故双方之间的《嶺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应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中环置业公司确认收到该通知函,但收到时间应为10月21日。2021年3月17日,双方对中环领海·卢卡多堡项目地源热6泵工程进行结算,确认被告中环置业公司应向原告沃富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29,942元。截止结算之日,中环置业公司已支付沃富新能源公司工程款6,520,376元,其中,样板间空调系统工程的工程款754,080元,中环置业公司已于2013年付清,尚欠工程款6,609,566元(13,129,942元-6,520,376元)未支付。沃富新能源公司主张,2015年8月15日,沃富新能源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为13,129,942元,之后再未进行施工,依据《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的第八条和十九条的第二项、第六项的约定,要求中环置业公司自停工之日即2015年8月16日起按照法定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损失。另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具有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涉案工程系为中环置业公司建设的项目提供供暖、夏季降温,主要内容为打孔至地下一百多米,获取能源,为业主及其他持有人节省能源,属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照民法典807条的规定,沃富新能源公司对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沃富新能源公司与中环置业公司签订的《卢卡多堡项目样板间空调系统工程合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沃富新能源公司与中环置业公司均认可《卢卡多堡项目样板间空调系统工程合同》的货款已经支付完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沃富新能源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7国合同法》,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沃富新能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通知方式解除《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中环置业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称其于10月21日接到该通知,故上述《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应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关于沃富新能源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环置业公司认可涉案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的未付工程款为6,609,56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沃富新能源公司的主张的利息,符合《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系根据系统安装的进度支付,全部工程款于分户调试合格后第二个采暖及供冷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因沃富新能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安装进度和分户调试合格的时间,故沃富新能源公司要求中环置业公司自2015年8月16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依据中环置业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通知,能够确定涉案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已经完工并能够正常使用,即完成调试合格,故中环置业公司应于2016年9月20日之后的第二个采暖和供冷期结束后(即2018年4月15日)支付全部工程款。综上,沃富新能源公司要求中环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6,609,566元及自2018年4月16日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沃富新能源公司要求对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涉案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的工程款亦不属于建设工程的价款范畴,沃富新能源公司要求对嶺海卢卡多堡别墅项目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沃富新能源公司与中环置业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二、中环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沃富新能源公司工程款6,609,566元及利息(利息以6,609,56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三、驳回沃富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项应付款项,中环置业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67元,由中环置业公司负担。沃富新能源公司已预交,中环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沃富新能源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本案中,沃富新能源公司与中环置业公司共签订了《卢卡多堡项目样板间空调系统工程合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领海卢卡多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合同》三份合同。关于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根据三份合同的内容及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的施工特点,沃富新能源公司与中环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本案案由亦应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沃富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中环置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沃富新能源公司有权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沃富新能源公司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沃富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沃富新能源公司与中环置业公司工程款结算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沃富新能源公司请求自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施工部分在6,609,56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67元,由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孙向东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速成
书 记 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