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2民初559号之二
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现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45元,由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铮
书记员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