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2民初559号
申请人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六安滨河支行;账号:340017444208053007687)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铮
书记员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