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7989号
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聚集区沁北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37131129W。
法定代表人:邵二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冬,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宁,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23162F。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意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7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素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