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02民初934号
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新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4017519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易川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锦田路与惠西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100289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易川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回海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