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华油飞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民初3638号
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复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1051G。
法定代表人:冯宝令。
被告:沧州市华油飞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道东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甫。
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沧州市华油飞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