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7931号
申请执行人: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新华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振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官俊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在其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其税务主管机关校验通过后生成的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提供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14执79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