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3224号
申请执行人: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40175199L。
法定代表人:曹振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6083X0。
法定代表人:孙立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3665692D。
法定代表人:杨子正,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2执3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城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