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晖达商务大厦12层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1372P。
法定代表人蔡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八万一千九百一十四元整。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翟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