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异1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装饰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顺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九都西路218号花千树小区3幢2-102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拍卖程序。事实与理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德融装饰公司与新恒顺地产公司一案过程中,查封了上述案涉房产,该房产不仅存在结构上的争议,而且产权不清晰,不应被执行拍卖。1.案涉房产尚登记在异议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名下,但实际上,该房产已抵债给案外人***,并且自2016年底开始一直由***居住至今。另外,3幢2-负102号房产现归***所有,并且已经在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是负102号房产的实际和名义所有人。负102号房产的出口在102号房产内部,若102号房产被拍卖,将影响***对负102号房产的使用。因此,从房产结构上,案涉房产并不具备拍卖条件。2.房产评估结果并未告知异议人,程序违法。异议人2022年7月19日才获知案涉房产已被挂网上拍,评估价为247.5763万元,该评估价与实际价值远远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异议人作为当事人,评估结果应当告知,但事实上,直到被公开拍卖,异议人才知道该房产的评估结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法院终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德融装饰公司与新恒顺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据(2018)豫039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2018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豫039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新恒顺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5日,德融装饰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据(2019)豫0391执3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进行了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2022年6月8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博文房预估字(2022)第0309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预评报告》,预估案涉房产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75763元,房地产单价13317元/平方米。2022年6月9月,本院将该预评报告依法送达异议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在执行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2022年6月22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博文房估字(2022)第06283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确定案涉房产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75763元,房地产单价13317元/平方米。2022年6月29日,本院亦将该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异议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在执行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另查明,2019年4月11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依法立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019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9)豫039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裁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新恒顺地产公司主张案涉房产已抵债给案外人***,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所称案外人***于2019年4月11日就案涉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另外,案涉房产的评估报告作出后,本院已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异议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在执行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异议人理应知道并了解案涉房产的评估价值。故异议人新恒顺地产公司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