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异123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装饰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顺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九都西路218号花千树小区3幢2-102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拍卖程序。事实与理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德融装饰公司与新恒顺地产公司一案过程中,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房产,该房产不仅存在结构上的争议,而且产权不清晰,不应被执行拍卖。1.案涉房产尚登记在开发商新恒顺地产公司名下,但实际上,该房产已抵债给案外人,案外人应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另外,3幢2-负102号房产现归案外人所有,并且已经在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负102号房产的出口在案涉房产内部,若案涉房产被拍卖,将影响案外人对负102号房产的使用。因此,从房产结构上,案涉房产并不具备拍卖条件。2.案涉房产评估价过低,此评估价不应作为司法拍卖的依据。案外人于2022年7月19日获知案涉房产已被挂网上拍,评估价为247.5763万元,该评估价与实际价值远远不符。案外人自2016年底便在此居住,房屋所有装修也是由案外人支出,花费超过壹佰万元,硬件装修已附属到房屋结构本身,无法拆除,对该部分装修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同时结合该小区成交价普遍在每平方米1.4万元以上,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远远低于该房产的实际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案外人作为案涉房产的利害关系人,评估结果应当告知案外人,但事实上,直到被公开拍卖,案外人才知道该房产的评估结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法院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德融装饰公司与新恒顺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据(2018)豫039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2018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豫039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新恒顺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5日,德融装饰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据(2019)豫0391执3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新恒顺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进行了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2022年6月22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博文房估字(2022)第06283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确定案涉房产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75763元,房地产单价13317元/平方米。后本院将案涉房产挂网上拍,在公告期内,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9年4月11日,案外人***曾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依法立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019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9)豫039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裁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外人***曾于2019年4月11日就案涉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驳回案外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