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91财保67号
申请人: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路111号晖达商务大厦12层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218号10幢1-12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存款19945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1994589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存款19945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德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