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来特投资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2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XX乡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秦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严景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咸阳秦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终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 玉 红
审 判 员 刘 育 伟
审 判 员 赵 艳 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 剑
书 记 员 张 茹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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