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鹏瑞文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冯亚利,公司经理。
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鹏瑞文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鹏瑞文体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561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诉讼保全费1280元、公告费150元。权利人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陕西鹏瑞文体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各方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鹏瑞文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乐发波
审判员晏斌
代理审判员来颖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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