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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反馈结果为:退回),又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签收),并于2019年4月9日在安康市XX派出所作了司法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已办理死亡注销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安康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待到时机成熟后再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902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长陈小成
审
判员涂必明
审
判员张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世钧
书
记员白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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