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93306274E。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货款5964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340、公告费300、执行费79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和解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2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