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4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直接对项目工程施工以及争议费用系债务纠纷的事实清楚,本案属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属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是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