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豫0191执393号
河南海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5]4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03.4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406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065.8元,医疗费9795.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567.4元,伙食补助费3375元,鉴定费900元,共计175869.39元。
二、向**连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538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932101831********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邮编: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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