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张村乡北张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李宏祥。
上诉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2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2366号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献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中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明确双方就本案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属于上诉人的住所地,本案依法应当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但献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区异议申请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依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ZLP630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分歧应本着互谅精神,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处理问题。协商不成,可在献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约定的献县人民法院系本案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