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昱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46号 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北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昱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公岛路5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昱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38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6680412802022000004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3800元。 案件申请费1589元,由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