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菏泽恒诚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971号 申请人:菏泽恒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银东家广场一单元10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0B7B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名门世家7号楼7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RBP099U。 法定代表人:**建,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70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全诺建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BZ24#路以北、经四十五路以西(规划路名)、伊犁河街以南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DRQX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乡北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8928083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拜特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8556283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农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农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25021941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菏泽恒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全诺建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拜特思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农坝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恒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全诺建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拜特思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农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申请人菏泽恒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恒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全诺建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拜特思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农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菏泽恒诚商贸有限公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