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财保82号
申请人:河北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七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96CP0XR。
法定代表人:李新跃。
被申请人:**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燕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21645079D。
法定代表人:朱晓亮。
申请人河北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北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账号:13×××54)存款325635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32563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账号:13×××54)存款3256350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春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