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2210号
原告:**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市燕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21645079D。
法定代表人:朱晓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市长七路北侧、代河排渠南、南水北调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96CP0XR。
法定代表人:李新跃。
原告**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3.20元,由原告**市方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立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