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9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及应追缴的诉讼费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茅 勇
审 判 员 苏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俨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