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象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冷冰如。
被执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