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申3号
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川010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不当,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院 长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