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12执保157号
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