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民初516号

原告: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35号汇丰西城1号楼13011室。

法定代表人:和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海龙,山东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原告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原告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