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76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769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58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36000元,已冻结136000元)。2019年6月17日,临沂鑫和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5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书记员 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