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财保22号
原告:***,1972年4月26日。
诉讼委托代理人:沈志军,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歆怡,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韦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万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div>
法定代表人:樊美莲,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锦昌大厦****v>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市金坛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万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常州市金坛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州市金坛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杜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金欣
书 记 员 韩 璐